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便于学校编制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财教[2006]4号)精神,制定公用经费支出比例。
一、韶山市预算内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农村小学生250元/年,农村初中生387.5元/年,县镇小学生280元/年,县镇初中生417.5元/年。
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公用支出分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
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三、在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应安排的专项比例: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2、文卫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6%,中学安排5%。
3、图书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6%,中学安排5%。
4、电教仪器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9%,中学安排8%。
5、预防体检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3%,中学安排2.5%。
6、帮困保学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2%,中学安排1%。
7、科技活动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1%,中学安排1%。
8、信息技术教育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小学安排12%,中学安排9%。
以上专项比例小学为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44%,初中为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36.5%。
在公用经费支出中,专项经费的支出不能低于以上比例,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将对各校公用经费的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韶山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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