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学校、市直学校:
《韶山市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韶山市教育局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1:韶山市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附2:韶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3:韶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基建项目变更申报表
附4:韶山市中小学大宗物资项目采购申报表
韶山市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维修、拆除、操场、围墙、道路、管线、绿化美化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市教育局成立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下设教育局基建管理办公室(简称局建管办)。
局建管办职责:一是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协助学校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与学校及有关单位一起做好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确定和协调工作;三是做好各种图纸、合同、资料的审核工作;四是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五是施工过程管理和工程变更审批;六是协助做好工程验收及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
(一)基建项目的申报
按照加强政府性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各学校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申报年度基建项目,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建管办汇总。
1、学校的基建项目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公文“请示”的形式向局建管办提出申请,并填报《韶山市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
2、基建项目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申请,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等。
3、在提交请示的同时应附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根据《韶山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充分论证后报教育局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二)基建审批立项
1、局建管办根据单位的书面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作为正式立项的依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批意见答复学校。
2、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
(1)学校凭教育局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规划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手续,批准后,学校向市发展改革统计局申请项目立项。
(2)学校接到市发展改革统计局立项批复,及时携带校园总体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学校接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编制设计任务书和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招投标邀请书。
(4)根据设计方案评审组的审查意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学校将初步设计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学校根据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衔接,进行优化修改后形成正式文本。
(5)学校办齐有关手续:①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办土地使用证,并进行征地(拆迁);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④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学校工程预算。
(6)学校接到市发展改革统计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到建设、消防、气象、白蚁防治、供水、供电、排污等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有关设施审核,并及时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均应办理),其他未列的有关审批在实际工作中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如环评、水土保持、校园绿化、环境艺术等其他设计),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必须抓紧穿插、并进,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要积极争取简化手续和减免税费。
3、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各有关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学校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规模较大项目设计须招标)。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要按照“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严禁脱离当地实际,搞高标准建设。设计合同经局建管办审核后签订。学校规划、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方案都必须报局建管办审批。未经局建管办同意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工程监理。学校建设项目(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按法律规定监理不须招标的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在政府确定的候选单位中确定监理单位,超出规定限额的要进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经局建管办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具体操作按相关法律和韶山市人民政府韶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做好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或项目监理中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关;五是各工序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部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岗位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要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见证、取样及试块的现场见证、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或集体讨论),会同监理人员审核签字报市教育局审定后方可生效。学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要参加各个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过程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建管办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及学校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中间、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暂定价的确定。暂定价材料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作为暂定综合价或暂定单价进入工程预算的有关材料价格。招标文件已明确的暂定价材料由学校向教育局和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部分申请,经市场调查,确定品牌、型号、供应商、价格并定价,未经上述程序的确定的材料价格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消除随意提高标准,加强预算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所有项目变更必须事先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学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到房管、土地产权登记部门领取“两证”,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除按下列几条办理外,实施过程都要接受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管。
1、工程项目投资在1万元以下,报局建管办备案,市采购办办理审批手续,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2、工程项目投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学校按程序上报教育局建管办,经局审批同意后,学校按程序组织实施。
3、工程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按程序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4、各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比照本条1、2、3项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必须把款项拨付到施工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项目经理个人。未经教育局审批,不得将建设资金支付设备费和甲方供应建筑材料及其他费用。项目未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50%,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拨付不超过70%,造价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准后,应预留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按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2、工程款支付。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批后,按财务相关规定支付。
3、学校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4、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报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根据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学校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项目包括附属工程、修缮项目和装饰工程),项目预算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项目结算提交市审计局审核。在报送前需经教育局初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不得结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舍档案管理。学校新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书、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室归档,纳入学校正常管理。学校对项目建筑经常观察检查,并做好修缮记录。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因管理有方,基建项目质量优异或有效节约基建经费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故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基建人员有权按《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学校教职工对违反有关基建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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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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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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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土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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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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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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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进度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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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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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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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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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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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局存档,一份学校存档。
韶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基建项目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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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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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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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财政投资评审 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局存档,一份学校存档。
韶山市中小学大宗物资项目采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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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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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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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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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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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股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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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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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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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局存档,一份学校存档(规格型号数量栏不能说明清楚的,须附详细的采购清单)。
韶山市中小学基本建设合同会签表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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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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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位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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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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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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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 |||||
甲方(建设单位):
| 乙方(施工单位): | ||||
审计局:
| 财政局: | ||||
住建局:
| 教育局: | ||||
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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