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韶 山 市 财 政 局
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市直各单位:
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关于清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韶编办[2013]2号)、《关于印发<全市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纪发[2013]5号)、《关于印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韶人社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名制及日常人事制度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和人事动态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定期开展机构和人员清查,重点核查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编外聘用人员等情况。每年1月25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上年度人事异动情况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请销假管理制度,按时办理退休、调动、辞职、辞退、病假等人事编制异动工作。①各单位要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30天内,为其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退休、编制核销和养老金发放等手续。②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要由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申请书》,主管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并作出批复,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财政部门停发工资。③工作人员旷工、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合计超过30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依事实予以辞退(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④工作人员休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按程序办理病假手续,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病假期间工资手续,严禁以病假为由,长期不上班,造成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现象的出现。
3、严格执行工资发放公示制度。各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单位人员人事编制关系、在编在岗等情况的基础上,每个月对工资发放情况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与举报。
4、禁止编外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及时清退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厨师、门卫、保洁员等名义变相保留临时工、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要聘用人员的,要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单位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不得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
全市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在1月31日前完成人事管理规范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异动汇总表
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韶 山 市 财 政 局
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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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异动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进入途径 | 个人身份 | 编制性质 | 异动时间 | 异动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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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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