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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十要”:
一、要政治坚定,思想进步;
二、要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三、要治学严瑾,为人师表;
四、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五、要遵循规律,教书育人;
六、要遵守常规,教学规范;
七、要讲究道德,潜心治学;
八、要办学公正,坚持原则;
九、要热爱集体,团结互助;
十、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说粗话、脏话、做有违社会公德的事。
三、不准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擅自缺课、调课、擅离职守。
四、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上课时将学生罚出教室外。
五、不准洒后上课、找学生谈话、上课时抽烟、使用通讯工具、上不健康网 站、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不准索要学生或家长的宴请、接受礼品、礼金及为已谋私。
七、不准举办补习班、辅导班或为他人辅导班上课,坚决杜绝有偿家教。
八、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为学生代购各类教辅用书、学习用具等各类物品。
九、不准私自收费。
十、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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