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价局 文件
湘潭市教育局
潭价费〔2014〕14号
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收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调研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基础上,对《湘潭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潭价费〔2011〕3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湘潭市中小学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页无正文)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教育局
2014年9月28
湘潭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伙食费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利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教〔2013〕80号)、《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生食堂应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运行,学生食堂必须实行自管经营,严禁食堂对外承包,严禁学校从学生伙食费中计提公用经费和教师福利。
第四条 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要建立食堂伙食费台帐,做到定期盘存,日清月结,逐月成本核算,并分月定期张榜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加强学生食堂伙食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校长是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集体决定。同时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社区(村)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实行食堂伙食费的民主监督。
第六条 实行校领导和教师代表到学生食堂就餐的缴费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设有专门教职工食堂的学校,教职工食堂伙食要同学生食堂的伙食分开核算。因办学规模和条件有限,教师需在学生食堂用餐的,应购票、购卡或交纳开餐伙食费,与学生就餐一视同仁。学校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为教师提供福利性质的免费餐,更不准教师按班级就餐人数在学生伙食费中提成。
第八条 学生食堂水、电、气表单独分设计量,不得与办公、教学、宿舍水电气混合分摊。对于原来学生食堂水电气没有单独计量的学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造完成。学生食堂水电气实行与居民生活同等价格标准。
第九条 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卫生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蔬菜、食品、干菜、大米,以及过期、霉变的食品等,食堂不得采购。所有的蔬菜、干菜、食品等在下锅前均要进行认真清洗,仔细检查,并留样品,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堂供学生使用的餐具必须认真清洗并高温消毒,但一律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第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就餐的原则。学生能够回家吃饭且又不影响正常上学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学生伙食费应分月收取,按月发放餐票或就餐卡,期末学生未用完的餐费,学校应等额退还给学生。
第十一条 无寄宿条件的学校,只允许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开中餐,确因特殊需要加开早餐的,学校必须报经当地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伙食费成本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动力成本、人工成本、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具体开支项目有:
1、购买粮、油、菜、佐(配)料所需费用及运杂费支出。
2、学生食堂购买所需燃料,以及食堂所耗水费、电费的支付。
3、食堂员工工资的支付。学校应严格控制在食堂开支工资的员工人数,就餐学生在100人以内的,按不超过3人的比例配备;超过100人就餐的,每增加100人增配1名食堂从业人员。食堂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障支出、奖金与福利开支不得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食堂工作人员属学校正式员工并由财政拨付了人头经费的,不得再从学生伙食费中计付工资。
4、学生食堂易耗物品的开支,如餐厅用碗、筷、桌、凳和厨房用厨具等的购置与维护费。学生食堂房屋的改扩建、修缮及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得进入食堂成本开支。
5、非财政投资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固定资产折旧(或食堂租金)费用开支。
6、学生食堂产生的检验检疫费,以及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费。
7、学生食堂剩饭剩菜变卖等其它收入应纳入食堂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同时实行“阳光”采购,规范食堂采购管理。学生食堂伙食费各项开支原则上要使用正规发票,因在集市购买确实没有正规发票的,应由学校食堂提供购货详单,由供货方签字证明。对于大宗商品要实行定点采购,对供货较多、数额较大的采购要注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索取正规发票。学生食堂各项采购要有严格的验收、保管、领用管理制度。实物采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三人以上签字方能入账。学生食堂所有费用开支都需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价格控制
第十五条 学生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学校伙食费实行综合毛利率和最高限额双重控制。
1、综合毛利率为:城区(含县城)学校学生食堂餐饮的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25%,主要用于解决学生食堂人工工资(指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员)、燃料、水电、餐厅桌凳与厨房餐具用品购置等费用支出。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1-原辅材料采购成本÷伙食费收入)×100%。农村学校食堂综合毛利率应适当低于上述水平。
2、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为:学校提供寄宿制早、中、晚三餐服务的,其品种和菜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学校只能提供学生自愿选择在学校就中餐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餐不超过7元,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校每生每餐不超过8元。
第十六条 学生伙食标准与品类。中小学校学生食堂早餐花色品种主食不得少于4个,配汤、稀饭或干菜(咸菜)不少于2个;中晚餐选择式单个就餐(套餐和饭菜单供)的,至少2荤1素1汤;统一配菜围桌就餐的,中晚餐至少3荤2素1汤,并确保菜品的份量和质量。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早、中、晚餐服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早餐每生每餐不超过3.5元,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校早餐每生每餐不超过4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晚餐每生每餐不超过6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中、晚餐每生每餐不超过7元,高中学校中、晚餐每生每餐不超过8元。实行刷卡(或购票)制就餐的学生食堂,应根据学生的承受能力,按适当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低价菜每份不超过1.5元,中价菜每份不超过3.5元,高价菜每份不超过5元。食堂应提供6种以上的 菜肴供学生选择,并严格控制学生日均刷卡消费额度。城市高中学校食堂具备相应条件,且学生又有要求的,还可应学生所需按低于市场价格供应即时小炒。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售菜窗口上方向学生醒目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50元的饭菜加热服务费,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实行刷卡就餐的学校,就餐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每张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学生伙食费管价权限。学生食堂伙食费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即市物价局、教育局负责市直各学校的伙食费管理,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各学校的伙食费管理。县(市)区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价格水平和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略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指导价格合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学生伙食费标准。学校要按规定的伙食费标准收取学生伙食费,保质保量提供学生就餐服务,严禁克扣学生伙食。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价格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学校学生食堂开办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未按要求实行食堂水电气表分设或财务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对外承包、或学校、个人侵占、挪用、截留学生伙食费的,学生食堂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成本核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票据使用及开支规定的,学生食堂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综合毛利率和最高限额控制规定、且伙食菜谱标准没有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学生食堂未按要求进行收费和收支情况公示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例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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