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保障办函[2008]08号
关于印发《韶山市教育局专项经费管理及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现将《韶山市教育局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费年度预算
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制学校预算,部分预算及教育局总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分管计财的副局长审核交局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字,报市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实批准执行。
二、预算内专项经费
1、按年初办公会议确定依合同实施项目,款项拨付按合同、按工作进程拨付。
2、专项拨款先由分管计财的副局长审批,再由局长审核后拨付。
三、增加专项经费
1、由相关学校申请, 1万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局长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需报请市分管领导审批,列入下年度追加预算。
四、基建经费
1、当年预算的基建经费按预算执行,经费拨付按预算内专项经费管理程序办理,超出预算部分依规定审定结算列入下年度预算支出。
2、新增项目及工程项目变更。
①5000元以上, 2万元以内由学校申请,分管计财的副局长核实报局长审批实施。
②2万元以上经学校申请,由分管计财的副局长核实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韶山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