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3号)、《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实施中有关操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213号)、和国家、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16)》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
二、补贴标准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日当月起(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为准)按月发放。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为440元,满30年为500元。
三、乡镇工作年限计算
(一)计发乡镇工作补贴的工作年限是指在属于学校、幼儿园工作补贴工作的累计年限。
(二)被录用(聘用)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前,在属于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下乡知青“、民办教师”等)并计为工龄的年限,计算为乡镇工作年限。
四、审批方式
(一)个人如实填写乡镇工作简历,向所在单位申报。
(二)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后,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人员名册或异动名册在本单位公示7天。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纪检书记、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送韶山市津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安排。
(二)发放办法
由市财政统发。
六、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本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调离(含借调)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二)个人必须如实填写乡镇工作简历,单位经办人、单位一把手应层层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三)对违规发放的乡镇工作补贴,将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行为的个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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