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纪发〔2017〕1号
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
和“两代表一委员”中开展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拆违控违工作,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在拆违控违专项整治中的带头示范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市乡(镇)两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清理工作主要针对的情形:
1.自行搭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2.以合伙、占股等形式参与搭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以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等亲属或者他人名义搭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必须自查的情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以下7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1.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构)筑物;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兴建的建(构)筑物;
3.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未经依法批准的“一户多宅”建(构)筑物;
4.违反城乡规划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兴建的建(构)筑物;
5.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6.侵占规划确定的公路、道路、绿地、河道、水库、消防通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建(构)筑物;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
三、方法和步骤安排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从2017年2月开始,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复核检查、成果巩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传达我市拆违控违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逐级逐人发放自查表格,并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市级党代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办负责,市政协委员由市政协办负责;乡(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由各乡(镇)负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3月1日-3月31日)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凡在专项清理范围内的人员要站在政治的高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填写《个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登记表》(附表1),必须做到逐人自我填报、逐人签名确认、逐人登记汇总。经认定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个人在填报《自查登记表》的同时,必须承诺在有限期内主动拆除(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等亲属搭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要协助做好拆除工作)。全市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市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组织认定。
(三)复核检查阶段(2017年4月1日-7月30日)
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纳入清理范围人员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复核检查,督促兑现承诺,主动整改。在前段复核检查过程中,各乡镇要将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自纠情况与清查情况进行动态清查,建立整改销案台账,确保不漏一处、整改到位。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市拆违控违办对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成果巩固阶段(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复核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严,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本着讲政治、顾大局的态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逐人登记、逐人签名确认,并按要求全面彻底整改。
2.认真自查、逐级上报。被纳入清理范围内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登记表》(附表1),所有自查表要由本人签字确认。全市各部门单位要统计汇总审核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违建情况,填写《XX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和《XX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自拆情况汇总表》(附表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2017年3月30日前上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中(附表3)要在2017年3月30日至7月30日每月底前上报(市行政中心1421室,电话:****,QQ号:496651017)。
3.严明纪律、严肃追责。此项专项清理工作是在我市拆违控违整治行动背景下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要当好表率,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按期、如实报告参与搭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问题,作出自拆承诺并主动整改的人员,原则上不追究相关责任。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兑现承诺、违规干预控违拆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经查实,严格按照《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村(社区)干部和普通共产党员按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是专项清理之后再出现新建、复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问题的,要从重从严进行查处。专项清理工作举报电话:****。
附表1: 个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登记表
附表2: XX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3: XX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自拆情况汇总表
中共韶山市纪委 韶山市监察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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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山市纪委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个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登记表
编号:
姓名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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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及职务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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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在□中划√) | 党政机关党员干部□ 国家公职人员□ 市党代表□ 乡(镇)党代表□ 市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村(居委会)干部□ | |||
自 查 情 况 | 本人及家属在韶山市范围内无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签名: | |||
本人及家属在韶山市范围内有以下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签名: | ||||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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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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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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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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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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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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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自拆承 诺 |
现承诺:1、以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于 年 月 日前 自行拆除。 2、自行拆除之前,将采取措施确保不出现消防等安全事故。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1、“所有人”一栏为家属的,注明姓名、与本人关系;2、“违法情形”一栏是指本人是否以合伙、入股等形式参与搭建家属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3、“结构”一栏填写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4、“用途”一栏填写住宅、商用、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5、如在韶山市范围内有多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按一处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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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签字: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违建地点 | 面积 | 结构 | 用途 | 搭建人 | 政治面貌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是否有党员或公职人员参与搭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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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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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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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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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于3月30日前上报;2、“结构”一栏填写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3、“用途”一栏填写住宅、商用、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4、“是否有党员或公职人员参与搭建”一栏为是的,在“备注”一栏注明姓名、单位及职务;5、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照片由乡镇另行存档。
附表3:
单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查自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签字: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是否有违建 | 所有人 | 是否参与搭建 | 违建地点 | 面积 | 结构 | 用途 | 自拆期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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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于3月30日至7月30日每月底前上报;2、“结构”一栏填写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3、“用途”一栏填写住宅、商用、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4、请在“备注”一栏注明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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