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为加快建设“五个韶山”、推进“两个率先”,建成全面小康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强化管理”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民主公正、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测评标准,由各党(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第七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六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在年底开展,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二)调查摸底。在民主评议党员前,党支部要对每一名党员近年来的综合表现进行扎实的摸底了解,注意掌握每个党员的政治思想、发挥作用、遵守纪律、联系群众等情况。
(三)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年龄较大和农村、社区中文化程度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四)支委初评。支部委员会在党员自我评价和支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党员表现作出初评,并撰写《党员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对初评有不合格情形党员,支部书记要与其进行思想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准备。
(五)民主评议。采取“一会四评”的办法,对每一名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会上先通报《党员情况综合分析报告》,然后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民主测评程序开展评议。党员自评要严格自我剖析,深入进行党性分析;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解释说明或申诉。党员互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敢于拿起批评的武器,特别要对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促进提高。领导点评要肯定党员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民主测评时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与支部全体党员一起,对支部每名党员进行测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六)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5%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五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遵守党章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标准的党员。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恶劣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带头或参与强揽强包工程、阻碍重点工程建设;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一)法制观念薄弱,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随意侵占或破坏公共设施;参与打牌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不孝敬父母,遗弃子女,虐待家庭成员;作风霸道,邻里关系不和睦,群众普遍反应较大;制造或传播谣言,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八条禁令,受到行政问责以上处分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各党(工)委可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和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违法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的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七)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可按下列情形掌握:
(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的谅解的,可给予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对其中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四)党内已受过不连续的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予除名。
(五)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劝退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开除党籍纪律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作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六)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材料应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性。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性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二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对于在民主评议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或者在民主评议、平时党员讲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暴露出突出问题的党员,支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和处置意见,初步名单和处置意见在支部决议前要上报上级党(工)委预审。党(工)委预审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指定专人与拟处置对象谈话,指出问题,转告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意见。
(二)支部决议。召开党支部大会,支委会报告拟处置对象的主要问题和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三)上报审批。党支部要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四)处置审核。上级党 (工)委召开会议,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乡镇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含组织关系在乡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由乡镇党委审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不合格党员处置,分别由其上级党(工)委审批。受组织处置的时间,从党(工)委批准之日算起。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处置前均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工)委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
(五)结果批复。上级党(工)委对于党支部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在三个月内进行批复,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党支部要重新开展民主评议。对于批复结果,党 (工)委要正式下发文件,党支部要以会议、谈话等形式在党内进行通报。
(六)材料入档。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七)教育帮助。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民主评议党员中揭露出的违反党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由纪检部门立案处理。对既违反党纪,又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可作双重组织处理,办法一般是先作党纪处理,再按不合格党员处理。处理时要注意用党员标准全面衡量,防止党纪处理和不合格党员处理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违反党纪应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替代。同样,不属于违纪问题的不合格党员该作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处置的,也不要用纪律处分替代。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需进行组织处理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党组)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免去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性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韶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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