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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 意 见

2017年02月21日 09:21:47 访问量:71

 

潭教发〔2017〕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就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组织学生违规补课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违规补课和开办以收费为目的的各种兴趣班、竞赛班、实验班;学校不得默许、授意、纵容教师在校内、校外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不得借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之名等,参与组织有偿补课

二、严禁组织违规招生考试。全市中小学校一律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开始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招生学校不得为生源学校制考试试题,生源学校不得请招生学校命制考试试题。全市所有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委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单独或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全市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中小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三、严禁在职教师家教家养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或补课;教师不得故意留下课堂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更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为学生有偿补课;教师不得以各种名目在家或租赁校外场地举办“奥赛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及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等并收取费用;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寄读所、补习班、辅导中心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教师不得相互为培训机构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学生进行家教而从中牟利;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学生从事搭餐补课收费行为。

、严禁中小学开设重点班普通中小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人数均衡、男女比例均衡、生源均衡、教师均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同年级各班教师必须均衡配置。均衡编班的原则、程序、结果要公示,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5人。

五、严禁不按课程计划开课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普通高中必须保证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严禁违规组织学生晚自习。学生晚自习必须学生完全自愿,没有寄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到学校参加晚自习。晚自习是学生自由学习,不得上新课。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对参加晚自习的学生不得收费。

七、严禁滥订滥发教辅用书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必须严格遵守“一科一辅、正版正渠、自愿征订、无偿代购”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选用的教辅品种严格控制在我局《推荐目录》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我局《推荐目录》之外的教辅品种。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非正常渠道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向学生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生在我局《推荐目录》中自愿选购教辅材料时,实行点单选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成套购买。若学生自愿购买《推荐目录》所列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生必须在教辅材料征订表上签名,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严禁中小学校乱收费。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典型违规案件查处等情况,对违反国家、省、市教育法规政策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属单位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下级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的处理;属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于违规行为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湘潭市教育局

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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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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