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示范区文教卫局,市直各学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湘潭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湘潭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
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1.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本细则所称校外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部门、仪电装备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
3.职业学校的基础文化课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二条 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其学分。
3. 未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列入学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分登记与管理方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审核,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年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从当年的
2.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信息化管理统一采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系统登录步骤如下:打开“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网页,点击“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链接,进入专页,使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派发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3.各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继教中心提供的导入表格(见附件4)将登记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上传,也可以逐个上传信息。
第四条 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
1.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2.市州号码、县(市)区号码、学段号码、类别号码、学科号码见附件1,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自行规定。
3.中小学校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主要任教的学段、学科为依据;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资格证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条 学分计算办法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2.教师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依据计算学时数,每1学时记1学分,但学历提升培训五年一周期内累计不超过72学分。
3.教师参加校本研训,经学校依据市、县教育局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由学校对参训教师颁发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见附件3),每位教师在五年一周期内取得的校本研训学分不超过120学分,每年不少于15学分,不超过24学分(见附件2《湘潭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研训学分认定标准》)。
4.新任教师参加适应性培训后,还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岗位培训,其具体学分要求一般按五年内工作年限乘以72学分计算。
5.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并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时留存教学辅导资料备查。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6. 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按每年增加15学分计算;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办理免修手续。“十二五”期间,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可在男满55周岁和女满50周岁的第二年和余下年度每年免修15学分。
7.同一培训周期内,同一项目或内容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国培、省培优秀学员(干部)每次可增加3学分,市培优秀学员(干部)每次可增加2学分,县培优秀学员(干部)每次可增加1学分。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所获得的培训证书以颁发的单位确定证书的等级,以颁发的日期确定计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颁发的证书只能计算当年度的学分,过期不予登记。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申请免修的教师本年度不再计其他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学分登记管理程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按照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原则进行登记。全市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的第一个五年一周期为
2.年度学分登记和审核:
①本人申请。每年12月,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等(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②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登记申请教师名册(见附件5),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送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
③学分登记机构登记。县(市)区学分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并为教师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同时录入“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
④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县(市)区教育局每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⑤市教育局复核、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通过“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将所属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于次年二月前报湘潭市教育局复核、备案。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年度培训学分复核合格者,由市教育局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加盖“湘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专用章”和审核单位专用章。
3.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
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核实教师周期学分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②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学分登记机构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育局。
③市教育局确认。市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 “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④省复核备案。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市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并对外公布。
4.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由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
5.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分登记及审核工作,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和市教育局负责。
第七条 培训学分的年度合格和周期结业标准
1.年度学分合格标准:2011年至审核年度,累计学分不少于(五年周期内工作年限)×30学分。
2.周期学分结业标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另需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校本研训不超过120学分。
第八条 培训学分的运用
1.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其为优秀等第。
2.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综合管理工作、教师培训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3.教师在省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九条 培训组织管理
1.湘潭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市直学校(单位)和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学分审核工作。湘潭教育学院(湘潭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和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学分登记工作以及全市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市)区学分登记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办理本校教师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具体事宜与所在地登记机构联系。
第十条 经费保障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有关工作费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或其它工作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教育局将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对各地学分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年度考核各地、各单位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湘潭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号码
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1.市州编号:湘潭市03
2.县(市)区号码:市直00 雨湖区01 岳塘区02 湘潭县03湘乡市04 韶山市05 九华区06 昭山区07
3.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 小学2 初中3 高中4 校外教育机构5
4.类别号码:校长(园长)1 教师2
5.学科号码:
幼儿教师01 保育员02
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03 小学语文04 小学数学05 小学自然06 小学体育07 小学艺术08 小学音乐09 小学美术10 小学劳动11 小学劳动技术12 小学科学13 小学外语14 小学信息技术15 小学舞蹈16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7 科技活动18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19 生命与健康常识20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21 其他22
初中思想品德23 初中语文24 初中数学25 初中外语26 初中社会27 初中自然28 初中科学29 初中物理30 初中化学31 初中生物32 初中历史与社会33 初中历史34 初中地理35 初中体育与健康(体育)36 初中艺术37 初中音乐38 初中美术39 初中劳动40 初中劳动技术41 初中信息技术42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43 初中舞蹈44 科技活动45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46 生命与健康常识47 初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48 其他49
高中语文50 高中数学51 高中外语52 高中思想政治53 高中历史54 高中地理55 高中物理56 高中化学57 高中生物58 高中艺术59 高中音乐60 高中美术61 高中体育与健康62 高中信息技术63 高中通用技术64 高中综合实践活动65 高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66 其他67
6.学员号码:由两位单位号码+学员号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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