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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2014年04月11日 09:22:05 访问量:260

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管理,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潭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韶山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临聘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作风不正,效率不高,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问责遵循分级管理、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惩教并举、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责令公开道歉;

3.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工作未落实,政令不畅的;参与全市重大活动、重点工作时管理失职、效能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领导的指示和交办事项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办法不多、工作不力,导致不能按期落实的。

(二)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决策的;在重大项目建设中违规操作,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项目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优亲厚友、放宽尺度,导致显失公平的;在项目建设中暗中参与或支持他人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封门堵路、故意阻工的;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漫天要价、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的;未经审批乱搭乱建乱挖的;在拆违控违工作中失职渎职、制止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应当向群众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群众知情权的;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

(五)未认真履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职责,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无特殊原因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它重要情况的;在新闻报道和舆情事件中处置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旅游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履职不力,监督、执法不严,导致旅游市场同类违规事件反复发生,游客多次投诉,影响韶山形象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违规参股旅游企业或参与旅游产品经营活动的;暗中怂恿、参与或支持他人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

(七)对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久拖不办,引发群众上访或投诉的;接待群众时工作不主动、语言不文明,态度冷漠、敷衍塞责、言行失当,造成较坏影响的。

(八)不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规定,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未予办理、未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九)到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销费用,或“吃拿卡要”的;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的;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违规参股工程项目牟利的。

(十)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上班时间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上班时间打牌、下棋、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的。

(十一)参加会议无故迟到、中途离场、未经批准缺席的;不向会议召集机关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开会时有打瞌睡、玩游戏和浏览网页等破坏会风会纪行为的。

(十二)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蛊惑人心的;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发布虚假有害信息、散布谣言、误导舆论,扰乱公共秩序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需要问责的行为。

对以上情形,应当视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的大小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者较大损失的,从严问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先一律免职或责令辞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的;

(二)在公共娱乐场所打牌赌博的;

(三)参与全市性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时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参股工程项目、旅游企业或参与其他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经审批在城镇或农村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乱挖,情节较重的;

(六)酒后驾车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问责外,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在作风和效能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拖延不查,隐瞒不报的。

本条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应当实行问责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

(二)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

(三)上级机关要求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五)纪律检查、专项检查和考核发现的问题;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七)司法机关及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问责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对下一级的问责事项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市委管理的干部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归入本人档案。

市委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需要问责的,提交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同时附相关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党委、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发出书面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的,依照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予以扣分。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按规定取消绩效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工勤人员、临聘人员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依法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问责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韶山市委关于印发〈韶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免职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发〔2010〕9号)同时废止。

 

编辑: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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