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要求,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现就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认真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学得好,留得住”。 二、掌握原则,认真把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各项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指户籍在我市各城区以外,其父母在我市各城区务工、就业或经商,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股应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条件且提供相应手续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申请工作,对咨询入学政策的申请对象,必须一次性告知有关入学政策,不得有推诿、拖沓、告知不明等不良工作作风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建立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学校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四、统筹安排,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顺利就学 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接收主渠道作用,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均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指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需求状况和各接收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班额及招生计划内统筹调配,按地段免试相对就近一次性安排入学,要做到应当安排入学的,应全部安排。 各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公办中小学接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条件、收费、评价激励、入团入队、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困难补助及课外教育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五、严肃纪律,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 城区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名突破规定的班额限制和招生计划。同时,在尚未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或辖区内应完成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不得招收其他划片区域以外的学生。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就读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发现或被举报,由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学校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严肃纪律,增强大局意识,相互支持,主动配合,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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