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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湘潭市教育名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6年05月25日 13:07:28 访问量:109

 

                                  潭教通〔2016153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及市直学校、幼儿园: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荐选拔第二批“湘潭市优秀人才”的通知》(潭人才发[2016]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湘潭教育名师”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选拔名额和条件

(一)推荐对象范围

近三年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在专业技术、业务技能等方面代表市内领先水平,并为湘潭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已经入选的第一批优秀人才不再参与推荐。

(二)选拔名额

湘潭市教育名师4名。

(三)各县(市)区推荐名额分配

单位

 

 

(共)

名额

2

2

1

2

2

1

1

1

2

注: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及韶山、九华、昭山、高新有符合条件对象的原则可推荐1人,没有符合条件人员可不推荐。

(四)推荐对象条件

1.市优秀人才人选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为男性57周岁以下、女性52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教育名师从全市教育领域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作为推荐人选:

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家级协会会员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

2)教龄在10年以上,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特别突出、特别优秀者(全国教育系统劳模、特级教师、省内外有影响的课改典型、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导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学校管理创新典型等);对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表彰,对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教师或教育管理者。

二、推荐选拔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推荐选拔程序

1.第二批“湘潭市优秀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教育名师的推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名师遴选推荐组织工作。

2.教育名师的推荐选拔,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推荐,于20166月2日前统一上报湘潭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3.市教育局在65日前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推荐。

(二)申报材料

1.《湘潭市优秀人才推荐申报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表格可到“红土地——湘潭组工网”下载****,相关信息填入电子文档,打印一式三份。

2.1000字左右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材料、300字以内业绩简介各一份,用A4纸张装订(附电子文档)。

3.申报表和总结、简介材料中涉及到的各种成果奖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并形成目录,包括:⑴作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⑵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复印件、著作的封面封底及目录复印件;⑶重要奖项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⑷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对原件并加盖印章后,装订成册。

三、相关义务和待遇

(一)市优秀人才(教育名师)在管理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2.发扬务实、创新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湘潭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3.发挥教育名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能的后备人才队伍。

4.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发挥参谋智囊作用,主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二)市教育名师在管理期内享受下列待遇

1.市教育名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教育名师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时间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2.市教育名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3.市委人才办每年组织市教育名师及其他优秀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享受市教育名师一次性津贴,每人2万元。

5.参加本市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及其它相关活动。

四、管理办法

(一)市教育名师每两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市教育名师待遇或取消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1.未履行教育名师的义务,管理期间不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不再享受教育名师待遇,可保留市教育名师荣誉称号。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不再享受教育名师待遇,取消市优秀人才(教育名师)荣誉称号,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缴已发放的生活津贴。

3.在工作上犯有严重错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因违法违纪、犯罪等被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再享受教育名师待遇,取消市教育名师荣誉称号。

(三)教育名师调出本市或工作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报告。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运用会议、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让全市广大优秀人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积极参与推荐选拔工作。

2.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协助做好考察和征求意见工作,切实做到好中选优。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推荐人选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相关的荣誉待遇,并不得参评今后我市人才工作的各种奖项。 

    湘潭市教育局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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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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