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2010年中小学教师基本技能竞赛
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分说明
1.参赛选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并入技能竞赛总分。
2.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共5分。参赛选手达到所在区域及所教学科应达到的等级,计3分,每超一个等级加1分,每降一个等级扣1分。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要求
1.城区中小学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
2.农村中小学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
3.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应仔细听取参赛选手与评委的谈话,根据交谈时该选手出现的方音及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整体把握其语音面貌,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等级 | 语音表征 |
一级甲等 | 语音标准,无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无方音。 |
一级乙等 | 语音标准,无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方音不明显。 |
二级甲等 | 有1个但非大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方音不明显。 |
二级乙等 | 有1至2个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方音较明显。 |
三级甲等 | 有2个以上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方音明显。 |
三级乙等 | 有2个以上系统性语音错误和缺陷,方音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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