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教字[2014]9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思想,严格落实校外集体活动报批制度,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教育效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对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集体活动:春(秋)游、夏(冬)令营、社会实践、拓展训练、义务劳动、参观、军训等。
二、基本原则
(一) “安全、就近、自愿”原则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附近德育基地、社区资源和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选择熟悉、安全的地方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原则上以市内活动为主,提倡区域内学生徒步活动。集体外出活动时间原则控制在一天以内,一般不在法定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各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对学生体质情况进行摸排,妥善安排好不参加外出活动学生的教育活动。活动前要事先与家长取得联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告知家长,征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以便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
校(园)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领队是直接责任人。
(三)教育性原则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明确的教育主题,突出活动的教育性,避免活动的盲目性。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
1、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须填写《韶山市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审核表》,由学校校长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教育局,教育股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签署意见,然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
2、在申报时,学校要提前7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审核部门审核:
(1)填写《韶山市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审核表》(一式三份);
(2)学校外出活动方案及安全方案;
(3)要用车辆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3、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报单位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五定”措施
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学校领导带队负责,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教师。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禁”
外出活动前,要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充分的估计和准备,要结合集体外出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反复申明注意事项,落实各项措施。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提倡安全、就近、徒步原则。必须使用交通工具的,应事先与专业客运单位或公交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要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严禁租用货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辆;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到池塘、水库、河滩等区域洗澡、游玩。
四、应急处置
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及时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
3、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组织外出活动不及时申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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